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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全市新型墙材企业扬尘污染

合墙办[2014]9号



各县(市、区)墙改办、全市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2号)要求,现将我市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扬尘防治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空气质量和每个人息息相关,事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我市部分新型墙材企业在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产生扬尘,对空气造成污染,群众反响强烈。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按此工作实施意见指导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做好扬尘治理工作。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作为责任主体,要建立以企业法人负责制,严格按照有关防治标准和要求,切实做好扬尘防治工作。
    二、明确防治标准,确保管理到位。
    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应制订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确保方案有效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一)墙材生产企业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如粉煤灰、煤矸石、石粉等)的堆场、仓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1、采用闭合围墙围挡,并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尘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立封闭式储仓。
    2、厂区应当硬化,要保持清洁并洒水降尘。
    3、临时性的原材料堆场,应当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防尘设施;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构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绿化。
    (二)墙材企业生产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1、企业必须配备防治扬尘污染的设备、制定防治措施。
    2、在进行产生大量流浆的生产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流浆不外溢,废浆应当及时回收处理。
    3、在进行固体等物料生产作业,如破碎、配料、装卸等环节作业时,应配备吸(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4、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
    5、气象预报风力达到5级以上的天气,不得进行固体原材料破碎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作业。
    (三)产品运输和堆放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扬尘防治要求:
    1、鼓励企业使用机械化设备,将产品打包成垛,“集装箱”式装卸货物。产品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8米。
    2、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出厂区(或工地)。有条件的,应设置冲洗槽、沉淀池等设施。
    3、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应有防尘措施,不得有物料洒落、扬尘等现象产生。
    4、产品抵达施工现场应与采购方协商,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防尘措施。
    三、强化管理措施,务求实效。
    (一)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在产品原材料处置、生产、运输等环节行为将纳入新型墙材的信用管理,对屡次违规企业将采用曝光、通报停止市场使用、直至申请撤销证书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各县(市)墙改办应切实对企业的防尘污染治理工作认真履责,严查辖区企业的违规行为。对墙材企业违规行为的管理将纳入所在县(市)墙改办的年度考核。
望各县(市)墙改办、各职能部门,各墙材生产企业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具体负责人员,为我市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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