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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

合建〔2014〕5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为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落实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严格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现对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禁止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 
    1.严禁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主城区内围挡必须使用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2014年1月1日后新开工地不得使用各类砌筑墙体围挡)。 
    2.严禁架体外侧不按规定设置围网(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悬挑脚手架底部必须使用硬质板材满铺,围护高度应超出操作层1.5 米)。 
    3.严禁车轮带泥出场(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4.严禁不按规定频次洒水降尘(洒水频率不得低于《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 
    5.严禁不按规定现场搅拌(主城区内的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6.严禁施工现场黄土裸露(出入口、主干道、作业区加工场、生活区、办公区必须硬化,裸露的场地必须绿化)。 
    7.严禁渣土、垃圾乱堆乱放(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渣土、建筑垃圾,必须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8.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楼层内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密闭容器清运)以及使用鼓风式除尘设备(推广使用吸入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化除尘设备)。 
    9. 严禁违规露天焚烧废弃物。 
    10.严禁污水泥浆乱排(施工现场污水必须有组织排放,设置沉淀池,泥浆、污水未经沉淀严禁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泥浆不得外漏)。 
    二、严肃处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规行为 
    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1.凡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一律暂停施工3天,进行全面整改;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单位和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分别记严重不良记录一次,扣信用分10分,同时,依照《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处罚。整改完成后,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组织自查,经监督机构组织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2.凡不按要求暂停施工整改、或同一项目一年内两次因扬尘污染被责令停工的,责令建设单位所建设的项目一律暂停施工整改期限不少于5天,对该项目挂黄牌警告,记录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信用分20分,对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一律按照规定进行专题诫勉教育学习,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监督范围给予通报批评,同时,依照《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分别给予1万元处罚。 
    3.凡因扬尘污染被市级及以上检查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工程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所建设的项目一律暂停施工整改期限不得少于7天,对该项目挂红牌警告,对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一律按照规定进行专题诫勉教育学习,并依照《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分别给予2万元处罚;此外,对本地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执业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并实行“一票否决”,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也不得进行各类评先评优。外地施工、监理单位对进肥备案条件进行重新审查,凡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一律清出合肥建筑市场,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对扬尘污染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监督机构、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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